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程序包括哪些
时间:2023-11-29 10:36:40 1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程序包括哪些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进行调查;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二、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需要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需要的时间是多久

公司收购程序所需的时间应当半年左右,具体的依据公司的资产情况来决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都需要谨慎的考察。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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