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条件比男方好离婚分的孩子的可能性大吗
在离婚诉讼中若女性所提出的条件显著优于男方,那么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裁决将倾向于授予女方。
如果涉及两岁以下的子女,则尽可能地判定由女方获得监护权,除非女方存在特殊且无法改变的困难。
而对于两岁及以上的未成年者,民事法庭将优先考虑各方面条件更为优越的一方来承担抚养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个人素养、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心、以及亲子之间的情感亲密度等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以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对方不让见孩子,可以起诉申请精神补偿费用吗
在并不允许提出关于精神损害补偿的诉求。
在夫妻离婚之后,不能亲自抚养孩子的父母亲具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必要的配合和协助责任。
关于如何行使探视权利以及何时进行探视的问题,应由各方可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如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向,可交由当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如果父母亲在进行探视时,其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或危险,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他们的探视;但在所禁止的因素得到妥善处理且情形消除之后,人民法院也必须恢复原有的探视安排。
即便双方已经离婚,对于那些没有亲自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仍然有权去探望自己的孩子,而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亦应有义务协助对方实现这一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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