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辆保险赔偿范围之事详述如下:
(一)财产损毁成本及处理受损车辆修复所需各项费用、车辆内所承载物质在事故中所受之损害以及对车辆实施援救所需之相关费用。
(二)由于车辆损毁或不可修缮,需购买一辆在遭遇事故时与受损车辆市值相匹配的新车或替代车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三)在合法且具有商业经营性质之下进行物资运输和乘客输送活动的车辆,若因为意外事故而无法开展此类业务活动,由此引发的合理运营中断损失。
(四)对于非营业用的机动车辆,如果其不能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对于交通行为具有普遍替代性的合理费用支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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