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依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电化教育、函授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56学时,实行学分制行业或本系统对学时(分)有明文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参加省、市人社部门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学时(分),计入本行业、本系统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分)。
二、办理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颁发的学习证明、或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必修课合格证;包括参加省、市人社部门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2、学历、学时验证的附学历申请表、学习笔记等资料;
3、单位统一组织学习的附审批学习计划。
三、办理流程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年审制,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教育)处,每年须在职称申报推荐和聘任工作开始前,完成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干部、教育)或受理个人报名的部门,依据学习证明,将学习内容、时间、形式、成绩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验证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时,要审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颁发的学习证明、或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必修课合格证;学历、学时验证的审验学历申请表、学习笔记等资料;单位统一组织学习的审验审批学习计划。
四、办理时限:收到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青园街102号608室
联系电话:0311-8668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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