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哪些情况
时间:2023-12-15 09:12:53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哪些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不续签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或者主动决定解散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后生效期有多久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后生效期限一般立即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终止要什么手续

劳动合同终止要以下手续: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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