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变更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原件1份)。
办理流程
一、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1、【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出具受理凭证。
2、缴费窗口缴费。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3、【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
4、缴费窗口缴费。
5、【登记审核岗】收回机动车号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
行驶证是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记载车辆初次登记的主要内容,由车主保存,随车携带,供记载变动情况及随时查验的统一格式的登记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汽车号牌与行驶证是准予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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