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09:56:56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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