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现行征管流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被盗时提供);
对遗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须持《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自行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纳税人办理完毕挂失声明及接受税务处罚后,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发票领购簿》,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一份),到发票管理岗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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