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案例分析
时间:2022-04-24 02:28:06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案例分析

2001年5月28日,投保人吴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万,附加“防癌”保险1万,个人住院费用保险以及个人住院津贴保险1档。2002年7月28日前吴某未能交付第二期保险费,致使两份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2年8月2日吴某申请复效,随后保险公司进行了书面询问,吴某书面告知无特殊,并缴纳所欠保险费,保险公司遂做出了同意复效的决定。

2002年8月3日被保险人吴某因确诊为“乳腺癌”申请索赔,并提交相应医疗证明(复印件)。后经保险公司查证,吴某于2002年7月31日在医院病理检查提示:乳腺癌。查询保单资料,吴某在办理复效时回避了失效期内接受的检查,未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已经构成故意告知不实,而该故意告知不实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复效。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向被保险人发出了拒绝给付的通知书。吴某未对此提出异议。

法理

复效条款,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在投保人未如期交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经投保人申请并缴纳所欠保费以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复效条款既是合同的约定,同时也是《保险法》的明确要求。《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从该两条对合同效力中止及复效的规定看,其目的在于当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时,该项保险单效力并非当然终止,而是给了投保人两年的延缓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愿意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则有权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之后得以按照投保时确定的费率继续保险合同效力,而不至于因重新投保而因年龄的原因需要按照较高的费率交纳保险费。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费的交纳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对价,由于续期保费到期未交纳并达到一定期限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纳非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为避免因保险费未及时交纳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而给投保人造成损失,法律设置合同复效制度对此进行补救。但这里需要明确:

其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其效力,则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后两年内,投保人有申请合同复效的权利,但保险人并没有使合同当然复效的义务。

其二、法律明确了在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后合同能得以复效的条件为:双方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由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在效力中止之后再复效对保险合同及投保方的利益上会产生上述影响,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以尽可能避免保险合同因欠交保费而效力中止。而在因种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被中止之后申请复效时,则应该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履行好相应的义务,以免最后因为复效中的不实告知等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者得不到保险金赔付,从而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三、保单的现金价值怎么计算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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