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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