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三种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观要件通过客观情形推定。入罪情节严重需要根据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的数量,通讯群组人数,违法所得金额以及从下游实行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方面把握。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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