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刑法明确规,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和贪利。此外,在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
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
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罚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则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
二是普通罚金制,也称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
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方式: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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