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的规定。
由于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消防队在工作性质、任务上基本相同,国家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并作了相应规定。所谓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符合本法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专职消防队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立专职消防队,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八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于具体如何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等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过去国务院批准的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组建,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专职消防队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以实行合同制或者轮换制等。总之,组建专职消防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使其胜任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工作和任务。根据本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即专职消防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厅(局)的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标准予以整改或充实,以保证专职消防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胜任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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