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烟指出,虽然心脏病被视作一种常见且难以治愈的健康问题,但这并不妨碍相关人员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拘留与处置。
对于普通患有慢性病症,诸如高血压、心脏病及糖尿病等的犯罪嫌疑人,监管部门可考虑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看管与治疗。
这些方案包括服药控制病情、强化监护力度以及制定严格的身体检查计划等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暂时批准予以监外执行: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特别是需在保外就医环境下进行治疗者;
其次,若是罪犯身怀六甲或育儿哺乳期的女性;
再次是无法独立生活,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被告人身最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上述第二类条件的,同样可以得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
然而,对于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性甚至可能伤害自身的罪犯,或自行自残的罪犯,则不应给予保外就医的机会。
关于罪犯确实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判定和证明文件,需由省一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做出诊断并提供相应凭证。
在罪犯服刑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而在刑满释放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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