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吗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借贷案件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一方提供了转账凭证这一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借贷行为的事实的,而且债权人能提供到证据,是对其有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被告否认的,应该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来推翻原告所述内容,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者合理的抗辩理由的,责任就转移给被告,被告就必须按照法院判决,及时还清债务。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主要是依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抗辩的合理性来作出的,而且根据民间借贷的规定,在这类借贷案件当中,举证的责任是由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去承担的,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要承担提供证据的更大责任。因此债权人除了提供转款凭证之外,还应该提供借款金额的大小、借出资金的来源证明、借款的时间和方式等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性。
另外,虽然法律上是认为能提供到转款凭证的债权人一方是有理的,诉讼的胜算也会比较大,但仅凭这一证据是很难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在确立借贷关系时,应该尽量以书面合同或者借条的形式确立,而不仅仅只有转款凭证,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n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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