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一种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其本质是协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以弥补司法人员专门领域知识不足,达到正确判断的目的。它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科学性是指鉴定要由掌握专门科学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方法、手段,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鉴定的过程、结果是从科学角度推理、概括而非法律性的评价;而法律性指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程序。
无论是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96年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规定为侦查行为之一。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可见,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司法鉴定,其结论属于法定证据之一,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缉私部门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权,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赋予其侦查权而相应衍生出来的鉴定职权,它在满足侦查活动的特殊需要中发挥着突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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