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夫妻生活离婚财产怎么分
在无性婚姻的情况下,离婚时财产的划分与正常婚姻无异,均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概括说来即: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同时按照公平承担责任的要求,共享债权和债务。
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秉持男女平等之原则。
这个原则不仅体现在民法典的各项条文规定之中,而且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被视为指导方针。
其在离婚财产分割环节的体现尤为明显,即夫妻间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均等的享受和占据共同财产。
在处理离婚问题时,也要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原则。
所谓“照顾”,不仅仅包括在财产分配比例上向女方倾斜,更体现在对于某些生活必需财产(如房屋)的分配上,女方拥有优先选择权。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还需考虑到生活便利性的需求。
离婚并不意味着对财产功能、性能及经济价值的损害,应该尽可能维持这些财物的原有性能和价值。
必须强调的是,离婚案件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形式的个人侵占或损害都不应当发生,尤其是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更要严格遵守这条原则。
同时,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财产如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损耗、损失或者丧失,均不再由另一方予以补偿。
这条规定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不仅保证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因财产问题引起的不必要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离婚财产与孩子怎么分配
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若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并涉及财产分配事宜时,法院将依据涉案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与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做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始终扮演着维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角色,他们不会仅仅依据当下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到底哪一方更适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还会从子女的角度出发,从更多维度了解父母双方的生活环境、品德修养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决定。
对于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婴儿,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母亲来直接抚养。
当子女年龄达到八周岁或更高之后,法院就应该充分尊重他们自身真正想要的选项,更倾向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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