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要求离婚的处理方式:
1、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建立同居关系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后建立同居关系的,除非当事人同时提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请求,否则不予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
一方非法同居离婚财产分割是如何的
一方有非法同居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无特别规定,分割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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