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龙城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委托人许雪贞给付居问服务费.许雪贞以未订立买卖合同且房地产定购协议约定的房产本身不存在为由拒绝给付案(判决时间:2005年12月25日,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居闻人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地产定购协议书》。并约定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费。尽管《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约定的房产面积与房产实际面积不符。且买方最后没有实际购房。只要买方不能证明居问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居间人服务费。买方对其所欲购买的房产负有了解、审查的义务。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诉的厦门市禾祥东路21号3楼房产是客观存在的,在本案中,作为中介方的被上诉人已促成上诉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地产定购协议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上诉人理应依约支付被上诉人中介费。至于《房地产定购协议书》对涉诉房产的面积、用途,与产权证不一致的问题,作为买方的上诉人,对其所欲购买的房产负有了解、审查的义务,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虚假信息,其主张涉诉房产不存在,其也没有实际购买到涉诉房产,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中介费的请求应予以驳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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