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条件根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适用本法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前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什么时候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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