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借款租门面做生意,签订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却只转租门面不给现金。那么,借款人中途退租了,租金该如何算?
2011年9月,魏某想开一家品牌服装专卖店,有意租下荆州某建设公司门面,因资金短缺,找到武汉某服装公司借款。双方商定,服装公司出面租下门面,再转租给魏某,转让租金300万元,每年租金为72万元,但签订的依然是300万元的借款合同。
第一年,魏某按合同还款72万元,但在第二年,魏某迟迟不还款。去年3月,魏某将门面退还给服装公司。
要不到钱,服装公司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魏某偿还借款72万元,并支付滞纳金。魏某称,与服装公司之间名为借款合同实为转租合同,合同无效。此外,服装公司承租的年租金为60万元,租给自己涨至72万元,违反转租不能盈利规定。
法院认为,此案名为借款合同实为转租合同,魏某应按合同约定付租金。因服装公司后来主张租金为36万元,法院遂判决魏某支付租金3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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