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一、保管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二、保管合同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保管合同生效后履行原则有哪些?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
3、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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