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出售车辆后仍希望保留旧有的车牌,欲保留旧有机动车号牌,需满足以下三大必要条件:
首先,车主须拥有该车辆的历史使用记录至少达到三年或以上;其次,车辆售出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车主张贴“保留原机动车号牌”标签的申请;最后,在六个月的期限内,车主需要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动车,并依照常规流程完成新的机动车牌照安装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事项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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