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和缓刑的区别如下:
1、免除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缓刑不仅要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还要定罪,但刑罚符合条件后不再执行;
2、免除刑事处罚的适用是基于犯罪分子的轻微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缓刑的适用主要是基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缓刑的适用不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除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被判刑的问题,也不存在被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次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缓刑虽然宣告暂停执行,但保留了被执行的可能性;
4、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遗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遗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罪或者发现遗漏罪的刑期并罚。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有: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起诉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法律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销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免于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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