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有权依法调阅被告人的有关资料信息。
然而,这一权利仅限于案件实际合法需求的那部分具体信息。对于超出案件处理需求之外的其他个人隐私信息,律师并无权力进行越界查询。
此外,若涉及需由被告方当事人自行提供的相关材料,若对方不同意协助,律师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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