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是能够认定被告人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条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的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认罪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挥的犯罪事实,因此,认罪的内容是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罪名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的,不是被告人认可的内容。换句话说,被告人认不认可罪名,对法院的审判没有任何影响,当然也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人没有认罪。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以此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受损减轻几毫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减轻多少,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宽处罚的比例也就不同。根据量刑指引,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案件办理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表现等级评定影响从宽幅度,按照好、较好、一般等若干个等级来评,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上述等级都可以评;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评一般或者较好;在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通常评一般。认罪阶段越靠前,建议从宽幅度越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全文8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