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有赡养各自父母的法定义务,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作为配偶仍有协助的义务。该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干涉对方履行赡养义务;对方履行赡养义务时给予配合等等。
而且配偶的协助义务存在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某天儿子不在了,儿媳同样无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协助义务也不复存在。但法律提倡并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进行赡养,同时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丧偶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一般而言,丧偶儿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媳妇、女婿、公婆、公公婆婆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婚姻关系们之间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没有赡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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