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p>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否存在于世界范围内,包括: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署名权是指决定是否认定作者、如何认定作者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允许他人修改作品和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其次,根据著作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第二十五条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以上的权利;发行权,即:,(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副本的权利(9)表演权,即,(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
(11)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有线或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传输符号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全文6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