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一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网讯安徽省合肥市一位消费者在进入一家饭店准备就餐时,因为没有注意到门口有台阶而摔成骨折。为此,消费者两次将饭店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令饭店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1.5万余元。
据了解,2008年3月中旬,合肥市消费者程女士与亲友一道,在进入该市一家饭店准备就餐时,因没有注意饭店门前的台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其左腿髌骨骨折。为了索赔,程女士将饭店诉至法院。2008年7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支付程女士6000余元医疗费。该判决随后生效。今年2月,程女士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同年9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左腿丧失部分功能。为此,程女士再次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赔偿这次治疗的近3万元医疗费。
在法庭上,饭店经营者李某称,进入该饭店要下一个17厘米的台阶,为了防止有人摔倒,饭店特意写了小心台阶字样,作为提醒。另外,饭店还用黑色长条地砖贴在台阶口上,以便其与饭店大堂的白色瓷砖地面形成对比,以提醒顾客注意台阶。李某认为,饭店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程女士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摔伤,与饭店无关,另外,程女士尚未进入饭店,无法断定其是来饭店消费的,因此,让饭店为程女士受伤买单不妥。
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饭店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程女士在进入饭店时在门口摔伤,无论是否消费,其以合理方式进入饭店,应视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虽然饭店设有小心台阶的提醒,但未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效果,饭店应承担一定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考虑到程女士因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地面的安全提醒,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据此,11月下旬,瑶海区法院一审判令饭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程女士医疗费1.5万余元。此判决目前已生效。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