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乃界定各级法院及各具地理区域特色的同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类案件时所享有的职权范围和具体职责分工。
依据诸多不同要素,我们可将管辖规则进行多种类型的细分,而最为关键且频繁使用的分类方式则包括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大类别。级别管辖旨在明确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方面的职责分工与权限分配。而地域管辖则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其各自所辖地域的特性来确定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职责分工与权限分配。在此基础上,地域管辖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类型。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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