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中,用以证明分居现象存在的证据往往能够产生令人信服的效果。
假如这些证据能以鲜明而真实的方式描绘出夫妻之间已然步入了分居境地,对仲裁庭判别婚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举例来说,租赁协议、邻里的证人证词以及双方的通信往来记录等均有可能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然而,这些证据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彼此互证,共同加强其证明力度,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它们的价值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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