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
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法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准绳,即使不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上法院也同样要以法律为准绳。
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没有责任,缘何赔偿?处理医疗事故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责任。认定责任后,应立即固定证据,然后再谈赔偿问题。这里的固定证据,是指以可以再现的方式记录如要求医院书面承认事故责任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医院的承认过程,否则就可能出现医院先承认后(在感觉索赔金额较大时)否认的情况。
3、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如原发疾病医疗费用不应计入事故导致的损失金额。如果没有准确的损失金额,就无法确定索赔金额。如果自己都不知道实际损失的金额,当然也无法设定自己的谈判底线,更无法说服医院?
4、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如是否已经上报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因为医院通常不愿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没有报告前医院通常会同意给患者较多的赔偿。如果盲目地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会让医院有悬剑落地之感,会给谈判造成不利。
5、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医院通常会顾及社会影响,适当地调动、利用社会影响会有利于事件的尽快处理。
6、综合事故责任、损失金额、处理进度、双方心理等各种因素切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否则会导致谈判破裂。
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特点,分工负责、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齐上阵,冲淡了主力的声音。
8、有理有节地谈判策略,抓住主要矛盾,如果交流的内容太多,就会冲淡重点意见。
9、如果家庭成员不具备相应的谈判能力,应当寻求外援,如委托有经验的律师。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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