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如下两点:
首先,这两种罪名属于典型的对合犯范畴,即行贿与受贿行为相互依存、互为因果,行贿的发生是受贿行为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反之亦然。
其次,这种对合关系并非绝对不变,在实践中,实施了行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应的受贿罪成立,而受到贿赂也未必意味着必然触犯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