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第一条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其中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第二条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属于二级甲等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第三条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第四条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的流程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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