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假冒老师猥亵男学生,强制猥亵罪怎么量刑
时间:2023-03-23 18:20:50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辽宁铁岭一男高中生被他人猥亵。嫌疑人秦某假冒学校老师,将受害男生骗至居民楼楼道内,用喷雾剂喷射其眼睛、用电棍电击其手臂,企图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实施性侵害。所幸男生拼命挣脱逃离。

该男生报案后,秦某于12月23日被抓获。其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拘。据了解,秦某有过同类犯罪前科,经常关注各学校情况。27日,铁岭警方发文呼吁受害者、知情者勇敢报案。

一、强制猥亵罪怎么量刑?

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

(1)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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