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侦查期间的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2、不同:取保候审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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