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是什么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尊重,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对此可以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
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凡有直接被害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一方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办案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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