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例
案情简介
晓军(化名)和阿娟(化名)是同乡,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初二人感情尚可。2011年儿子小超(化名)出生,后来由于晓军外出打工,两人关系逐渐出现裂痕并经常发生争吵。到了2012年底,两人协议离婚,晓军认为儿子是自己血脉所以要求获得抚养权,阿-娟也认为晓军家庭条件好遂同意。只是两人离婚不久,晓军再婚并且和现任妻子生下双胞胎,而此时的晓军不仅不打工还沉迷赌博。晓军的家人和妻子也将全部的关爱都给了双胞胎,导致小超没人管,即便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还是待在家里。为此阿娟了解后痛心不已,决定起诉争取抚养权,遂于2015年10月将晓军告上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判决认定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变更抚养权。本案中,晓军对于儿子小超的生活关心甚少,存在责打孩子的行为,甚至不让适龄的儿子进入幼儿园学习,没有尽到必要抚养义务。且晓军身染赌博的恶习,对于小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阿娟的生活和收入相对稳定,有能力抚养小超。因此,法院支持了阿娟的诉讼请求,于2016年1月作出判决,判决小超的抚养权变更为由阿-娟直接抚养,晓军每月支付小超抚养费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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