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认定条件。如下:1、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结婚后同居的;2、无配偶者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并同居的。非法同居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不符合我国基本婚姻制度,尤其是军婚者与他人非法同居,更是丧失了对党纪和法纪的底线遵守。对于有配偶这一情况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需要接受刑事制裁。
本罪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包括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逃避查验或者卫生处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逃避检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托运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经查验而擅自携带、托运入境、出境的;邮电部门在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前,擅自运递邮包的;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请卫生检疫或者逃避、拒绝卫生检疫机关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擅自移运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未将其就近火化的。
(4)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擅自离开查验场所的。
(6)染疫人在隔离期间、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或者诊验、留验场所的。
(7)拒绝接受检疫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8)其他违反应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的,可以按照不同的认定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达到了犯罪程度的就可以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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