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另外,有人会为了利益注册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简单易懂的域名,在对方还没及时去注册的时候,先下手为强,恶意抢注域名。等到后面该域名所有权人发现后,就以要求对方拿钱购买为要求,以便从中获取利益。
一、确定对方是在恶意抢注域名的,那么看看其是否满足下面的条件:
1、注册人跟他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由于该域名被注册,使得他人没办法得到。而所谓的必然联系,就是说注册单位代理注册人有完善的证明。如代理人证明、单位注册证明等等。
2、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二、域名的概念
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域名是一个ip地址上有“面具”。一个域名的目的是便于记忆和沟通的一组服务器的地址(网站,电子邮件,ftp等)。域名作为力所能及难忘的互联网参与者的名称,世界上第一个注册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注册的。
三、恶意抢注国际域名
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此法对恶意抢注域名定义是“未经许可,注册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活着的名人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处,还要处以10万美元的罚金。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我们可以看出,域名恶意抢注案件主要包括受让域名的本意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或者将他人合法的域名标注为自己的域名,故意混淆公众,给公众造成误导等,这些情形都属于域名恶意抢注。恶意庆祝域名违背了互联网信息管理条例,是要依法被处以罚款并且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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