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意离婚的一方能分割共同财产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除非办理了离婚手续,否则夫妇之间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单独进行分配的。
若出现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坏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身患重疾,而另一方坚决拒绝为其提供必要治疗资金的特殊情形时,即便当事人尚未达成正式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他们依然有权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当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时,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1、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类型,应当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身体遭受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士生活补助费等专项费用,则应当予以排除在外;
2、针对事先由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归属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3、在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因素的基础之上,合理地确定财产分割的比例,从而确保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公正与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可以撤销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具有一定的可撤销性,然而撤销的期限必须在协议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同时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行为。
具体而言,若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并要求进行更改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予以受理。
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后,未能发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节,则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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