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而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非住宅房屋的损失只给予适当补偿。在实践中,不同地方对生产经营损失的计算标准不同,可以概括为:一是按照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生产经营补偿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在产权交易的条件下,非住宅房屋拆迁按货币补偿单价的4.5%v计算,生产经营损失按月计算。根据《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经营性住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并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住房,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各类住房。非经营性住房是指除经营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住房,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办公楼、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住房等。非住宅房屋拆迁导致停业的,拆迁为经营性的,实际单位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金8%的补偿;非经营性拆迁的,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5%的补偿。其次,它是根据房子的面积来计算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不等。第三,根据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根据《海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因生产企业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拆迁公告前一个月的平均利润按月补偿。赔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商品房拆迁按营业额计税补偿;最高补偿额不超过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东莞市房屋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规定,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和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因拆迁造成的非住宅房屋可以在房屋拆迁公告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批准,补偿期限为半年。第四种是谈判和决定,或者是评估和计算。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拆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评估和补偿。
征收条例还将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明确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补偿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和细化“征收前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要素。征收前的“利益”应仅指征收前的经济利益,不包括社会利益和主观利益。这种效益计算可以参照上述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收益法”,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生产经营目的,也可以参照各地以往的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停产停业期间,按照搬迁至复产停业的间歇期确定。计算出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是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赔偿。
被征收房屋出租给他人,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实际上是房屋承租人的损失。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规定,被征收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从这个角度看,这一规定似乎有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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