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文件的规定,对乡镇(含)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不用缴纳个税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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