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换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7-08 11:31:35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需提交材料:1、互换双方房屋所有权证;2、双方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章;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

房产互换办理程序证、私章;4、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

二、办事程序:1、互换双方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兑换申请审批书。2、互换双方持填写后的兑换申请审批书及其它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到房屋现场勘查评估。现场勘查评估时互换双方本人须到场3、工作人员内部作业。4、到财政局窗口交纳契税。5、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职工就近上班,以利于生产和工作,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跨行业、跨单位职工互换房屋是可行的。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央、省的驻长单位及市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互换工作,均依本办法管理。但军事单位、保密单位、大专院校教学区、工厂企业生产区的住宅和各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或高级干部的住宅,不对外互换。

第三条房屋互换,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经过批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无论单位或个人换房,均须到长春市房屋互换站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房屋互换的范围:

(一)市房产经营公司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二)各单位自管房与市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三)单位与单位自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四)私有产户与市直管房之间的互换;

(五)单位工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与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工商用房之间的互换;

(六)单位与单位工商用房之间的互换;

(七)跨省、市职工对调工作或离退休职工住房之间的互换。

第六条自管房单位住宅换入外单位职工居住时,在管理、维修、供暖服务等方面要一视同仁。

第七条单位自管房由单位自行扩建或改造新建时,在房屋分配上,对互换的住户应不少于原住房面积。

第八条住外单位房屋的职工,在分配到新房时,倒出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属于互换的房屋,原住户单位保留居住权。

第九条职工换入其它单位住宅时,必须事先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财务部门盖章,由单位作保,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如拖欠不交,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以维护产权单位的权益。如住户拒纳房租,单位又拒办扣款,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条外单位职工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时,应按基本租金交纳,由产权单位开具收据。享受房租补助四分之一待遇的住户,回所在单位报销。单位住宅基本租金标准低于长春市规定的租金标准时,可按市房产部门的标准计收。不准随意提高收租标准。

第十一条单位暖气房之间的互换,采暖费互不结算;暖气户换入非暖气房,即为自愿放弃暖气条件;非暖气房换入暖气房,在办理换房手续的同时,由住户所在单位出具交纳采暖费的证明,方可办理换房手续。采暖费的收缴标准应据实结算,但一般不超过市房产部门供暖标准。

第十二条为了方便住户和产权单位之间的联系,自管单位的住宅,如有五户以上是外单位职工居住时,可推荐或选举一名住户代表,协助产权单位代收房租、水、电等项费用。

第十三条外单位职工必须遵守产权单位的房产管理制度。要爱护房屋,不准私自拆改房屋设备,不准转租、转借、转兑,违者由产权单位按有关房产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或收回房屋。

第十四条互换后的房屋需要维修时,住户要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产权单位须及时维修养护,做到不倒、不漏,保证住户安全。

第十五条市房屋互换站是负责全市换房工作的组织指导部门,要加强对换房工作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各单位搞好换房工作。同时,要做好换房纠纷的仲裁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领导及房产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并积极给职工换房提供方便。各单位房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单位职工换房工作,及时传递信息和办理换房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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