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江波,男,生于1989年2月27日,回族,文盲,农民,兰考县人。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4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江波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冬菊、杜天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江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夹河滩村薛某家盗窃现金1400元,案发后退还失主900元。
2、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河渠村丰某家盗窃现金400元。
3、200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河渠村郭某某家盗窃现金1400元。
4、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蔡楼村樊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
5、200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蔡楼村杨某某家盗窃现金1010元。
6、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城关乡许贡庄村侯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
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张某某家盗窃现金1500元。
8、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任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
9、200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张某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
10、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王某某家盗窃现金2000元。
11、2009年1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杜江波窜至开封县杜良乡刘景寨村委8组村民李某某家盗窃现金5200元。
12、2009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杜江波窜到开封县杜良乡刘景寨村委10组村民李某某家中盗窃时被李某某发现,盗窃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江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郭某某、樊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杜江波辨认作案现场的照片,作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开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兰考县法院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江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江波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江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陈永涛
审判员段军英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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