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糟蹋”多名女生
连日来,丹凤县知情群众向本报爆料说:“丹凤县花瓶子镇苏沟完小一名李姓男老师将该校多名女学生‘糟蹋’,被家长发现后报案,随后该老师被公安部门带走调查。”采访中,丹凤县花瓶子镇村民老张告诉记者:“苏沟小学是一到六年级的完全小学,在校学生72名,干坏事的李老师就是花瓶子镇当地人,今年才27岁,带该校四年级数学课和全校体育课,为该校五年级班主任。”另据记者了解,李*军(化名)到苏沟学校才一年多时间。“经初步调查,从2015年5月至今年5月中旬案发时,曾先后有十多名二年级和四年级女学生遭受到李*军(化名)的猥亵,办案民警也多次到学校做了大量的外围调查,还对全校学生进行摸排调查了解,看是否还有其他受害者。”参与办案的民警透露说。
昨天发稿时,记者从丹凤县公安部门获悉,称嫌犯李*军(化名)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悉,事发后,当地团委、妇联等部门依法对受害学生和家属进行心理疏导,教育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已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顿教育。
性侵女童怎么处罚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众猥亵重罚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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