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提到的“帮信罪”,实际上是指那些明明知道了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旧为他们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空间以及通讯传输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等便利性的帮助,而且这些行为的性质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里,只有当两个或以上的个体参与共同犯罪时才会对他们进行主犯和从犯的划分。
然而,“帮信罪”这种犯罪一般都是由单个犯罪者自行完成的,行为人本身所做出的这些帮助性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了,因此并不存在需要与其他共犯区分开来,或是区分主从犯这种情况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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