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规定指的是什么
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规定指的是当出现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话,那么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原告起诉是因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或其权利需要确认,为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被告被诉则是因为被指控使原告的权利受到了威胁或损害。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的适格被告,在起诉时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该条件的重点在“有”字;至于该被告是否必须是适格的被告,需要人民法院经民事实体审理后才能做出判断。人民法院不能在立案阶段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即裁定对于案件不予受理。在原告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并没有法律关系的,即被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吗
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不仅是被告是明确、具体、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区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属于程序上的问题,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明确被告只的是被告是明确具体,能跟其他人相区分,对于被告是否适格暂且不问。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原告能否胜诉,只有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做出判决。如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不适格,依法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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