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交易并不一定要完成交易才能定罪,强制交易未完成,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交易行为怎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强买强卖商品的。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购买者或者出售者的意愿,以高价或者低价进行交易,或者在对方不情愿作交易的情况下强迫要求达成交易行为。这种情况多发于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市场交易中。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服务,指的是具有正规的营业性服务,比如住宿、运输、餐饮、维修等。对于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这个“他人”一般应是在从事商品的营利性服务的工作,而不能是没从事此类服务的人。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这种情况是在投标或拍卖时多发的,一般是同是竞标人或竞拍者,但一方为了中标或中拍,而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放弃或者配合其行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种情况也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发的,常常体现为倚强凌弱,通过一定的胁迫手段迫使退出或参加经营活动,同样要求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
此外,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容易混淆的地方在于,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虽然要求情节严重,但是其暴力程度比抢劫罪要轻,而且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存在交易,如果从来就没有交易的存在,而当场实施暴力强拿硬要,就不是强迫交易罪,而应构成抢劫罪了。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如何区别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一,从这一角度可以初步判断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以下区别:
(1)两罪被分别规定在了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两个不同的章节,从其规定分类可见其立法本意。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主要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后罪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是区分两罪的主要一点。
(2)在手段行为上,敲诈勒索罪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多种多样,只要是基于索要财产的意图,以损害他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及其他利益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就范的方式,都可以成为恐吓的内容,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因此会无限制地涉及被害人各方面的利益,行为上当然也包括暴力的方法,只是在程度上相对较轻。强迫交易罪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从量刑上看是轻罪,因此对其暴力、威胁程度要求以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限(区别于抢劫罪中需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要求)。
(3)在主体方面,前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后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这一点对于本案定性也十分重要。
(4)在主观目的上,两者都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不同的是前罪行为人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罪的目的不排除非法占有了高于市场价格的钱款或通过低价而获利,但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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