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交易不一定要完成才能定罪。强制交易未完成,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制买卖商品;(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制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控制市场交易渠道构成强迫交易罪
2009年11月,卫某为了多赚钱,与董某和韦某一起控制某市场的餐用品进货渠道,三人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恐吓生产该产品的几家生产商不准再往这一市场供货或者只准给他们三人送货,后又要求该市场上的几家店铺只能销售他们三人配送的餐用品。三人多次上门找事,迫使几家经营业主必须购买和销售由他们配送的价高且质次的产品。后经群众举报,案件得到侦破。
法院审理认为,卫某、董某和韦某采取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判处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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